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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4-05-30 12:29:00
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范文(通用5篇)

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范文(通用5篇)

编写工作方案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设计。当某个项目将要开展时,我们需要先准备多份工作方案以供参考,你所见过的工作方案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范文(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秩序,有效推进民生计量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衡器监管的长效机制,根据XX区集贸市场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衡器目录》调整的新情况,决定对全区的集贸市场开展贸易结算衡器管理整治提升活动,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法规宣贯与机制建设相结合,监督管理与诚信自律相结合,免费检定与执法检查相结合,重点整治与常态监管相结合,建立集贸市场主办者与政府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诚信计量建设,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营造诚信、守法、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和“政府放心、主办者管理、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1、通过监督管理,确立“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集贸市场主体责任,按照集贸市场规模配备满足需要的公平秤,公平秤检定率达到100%,努力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贸易结算衡器检定率。

2、对在用贸易结算衡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集贸市场计量动态监管机制,使集贸市场主办者及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显著提升,使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集贸市场主办者具备处理一般投诉纠纷的技术能力。

3、创新监管模式,建立科室、监管所、中队三位一体综合监管模式。通过集贸市场自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结合,使集贸市场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使我区建立起诚信、守法、公正、和谐的集贸市场秩序。

三、工作对象

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负责人、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各监管所、计量标准化稽查中队、认证认可稽查中队、XX区计量测试所有关工作人员。

四、工作措施

(一)砝码使用及执法培训

1、对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内容:

①衡器管理法规政策、衡器制造使用知识、衡器技术要求及检定规程、砝码使用维护手册、处理纠纷技巧及案例。

②集贸市场主办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配备部分M1等级砝码,用于本市场日常计量纠纷中的定性核查。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议配备5kg、20kg砝码,以零售为主的建议配备5kg、1kg砝码(以下简称砝码组)。计量所对砝码使用人进行使用和保管方法的培训并对所配置的砝码进行周期检定。

2、对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内容:

①每个监管所和科室、中队各配备一套M1等级砝码组。

②基本的衡器检定操作程序。

③贸易结算衡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二)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倡导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严格遵守《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集贸市场的诚信消费环境。

(三)建立长效机制集贸市场主办者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使用的贸易结算衡器登记造册并及时更新完善,配合计量检定机构做好检定工作,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衡器不得使用。

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负责于每季度末将各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台账分配至各监管所和中队,计量测试所负责台账数据的提供。实现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台账在科、所、队共享。建立监管所日常监管、中队处理投诉举报,科室、监管所、中队共同执法的三位一体综合监管模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的计量案件及时汇总至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科室全面掌握计量违法情况。

充分发挥宣传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向集贸市场的主办者、经营者宣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市场自律能力,使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计量违法曝光力度,对“缺斤短两”的业户予以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惩戒。

五、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本次工作时间安排为20xx年4月29日至10月31日,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部署培训阶段(4月29日至5月15日)

各监管所对各自辖区内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进行摸排,完善集贸市场主办者台账。安排部署本次活动,配备砝码组并组织活动对象进行相关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集贸市场主办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集贸市场在用贸易结算衡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本市场在用衡器数量、型号、使用者、周期检定情况等,按照模板建立完善贸易结算衡器管理台账,将超期未检定的贸易结算衡器向XX区计量测试所申请免费检定,指定衡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市场衡器管理。各市场于20xx年5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三)实施检定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依据各集贸市场主办者的申请,XX区计量测试所按照检定周期对各集贸市场在用贸易结算衡器开展检定工作,检定合格后要加贴检定合格标志。计量检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按照原检定计划时间申请报检。

(四)监督检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计量稽查中队、认证认可稽查中队分成三组,与集贸市场所在的监管所共同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六、工作分工

(一)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组织对集贸市场的衡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管所计量行政执法中的业务指导。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做好衡器的检定、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分配台账数据并汇总、调度检查结果。

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牵头向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宣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市场自律能力,使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稽查中队运用本次培训内容和配备的砝码组,对相关衡器投诉、执法线索现场进行定性检定,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负责处理计量疑难案件。

(三)监管所鼓励监管所在对集贸市场管理中,将经营者的衡器计量检定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运用本次培训内容和配备的砝码组,对本辖区内计量违法线索现场进行定性检测,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案件数量计入我局工作目标考核。对发现的大案或疑难案件,及时移交中队处理。

(四)计量测试所负责做好本次活动的砝码配备及衡器检定操作培训工作,对日常执法中遇到的技 ……此处隐藏3566个字……大案要案、涉及群众健康、安全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报道;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五、工作要求

(一)县质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牵头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木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找准木材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整治面要达到100%。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每月28前将木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县木材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0月20日前将木材市场专项整治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到县木材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制定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市场发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根据城乡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竣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与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合法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根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同,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可以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与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三)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区)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特别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以及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安全检查。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立菜农自产自销区,方便群众,同时配合县城管部门强化周边城区市容管理,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对走街串巷沿途交易和以马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零散摊担、板车(三轮车)、临街违规屠桌,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及各乡镇(区)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章市场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业主和市场产权所有者,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产权属于国有的农工贸市场临主要街道的店铺视为门面,市场内经营场所原则上视为摊位。产权属于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门面或摊位的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或交易手续费按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经营业主收取。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由县工商局自行收取。集贸市场内地方各税由县地税局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统一代收。

第十七条县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从自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五章市场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农工贸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严格入市场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一问题或事项坚持谁先受理,谁先检查的原则,并将受理情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工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5

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部署20xx年春季农资市场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抽检计划

我局本次安排农资质量检测40个批次。每分局5个批次。

二、抽检品种

肥料。

三、工作要求

(一)在抽检准备时,各分局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安排,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和抽检准备工作。请各分局在3月4日前上报农资市场抽查情况表,便于县局统筹确定抽检对象。

(二)本次抽检从3月14日开始,由检测中心负责实施,各分局配合。在抽检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和《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实施检测。

(三)在抽查检测完成后,要依法送达检测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商品相关企业申请复检,要及时受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复检。要合理运用检测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抽查检验结果的汇总与审核,对有严重问题的经营者还要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在查处不合格农资时,要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处理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对假冒伪劣农资应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罚款放行。

(五)在查办处理后,要及时反馈不合格批次处理结果,各分局于月日前将检测工作情况总结、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批次处理结果反馈表》(见附件)通过内网报县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王微微邮箱。在农资商品质量检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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