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作坊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小作坊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 ……此处隐藏14653个字……应急知识的培训。
十三、停歇业报告制度
1、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需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时间。
2、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具备生产条件后,在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停、歇业期间,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停、歇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小作坊制度4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日常消费渠道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经XX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租房给“黑作坊”房东将受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作坊食品”不得声称有保健功能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食品小摊贩应在规定地点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哪些地方可以摆摊?《条例》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列入“黑名单”三年不能生产经营食品
《条例》提出,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摊贩没有备案卡可罚500元
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A.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B.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D.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西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条例20xx年5月实施
小作坊制度51、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2、食品仓库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
3、食品仓库应有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变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4、冷库(包括冰箱)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箱(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5、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6、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7、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8、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入库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9、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除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10、食品库房管理员必须熟悉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和各类食品储藏的基本要求。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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